環保局對廢舊輪胎綜合利用的政策解讀
針對廢舊輪胎的處理,國家出臺了相關政策,主要參考《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條件》和《廢舊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》等文件,通過提高準入條件標準來規范廢舊輪胎綜合利用的企業,避免出現企業臟亂差現象。環保局對廢舊輪胎綜合利用的政策解讀主要分幾個方面:
一、在土地規劃上一定要符合當地的規劃,不得在中大城市、旅游風景區、人口密集區、生態保護區、水資源保護區等地建設廢舊輪胎處理企業,建議在工業園、靜脈產業園開展建設。
二、在生產經營規模上,已經建設的廢舊輪胎綜合處理企業年處理量不得低于10000噸,新建或者改擴建的廢舊輪胎綜合處理企業年處理量不得低于20000噸,連續化設備不要求處理量。

三、在回收利用和能耗上,必須達到100%回收利用,對廢輪胎中的纖維、鋼絲也要做到回收利用,不能隨意丟棄、焚燒和掩埋,在能耗上也要實現國家的消耗指標,熱解項目能耗要低于300千瓦時/噸。
四、在廢舊輪胎綜合利用工藝和設備上,新建和改擴建項目要求使用負壓低溫熱解工藝,需要配備分離設備以及環保設備。
五、在環境保護控制上,一定要配套除塵設備、除味設備,以達到《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》和《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》,排放不達標的企業需停業整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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